襄阳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襄樊为襄阳和樊城的合称,地处湖北省西北部,汉水中游,东连江汉平原,西通川、陕,南接湘、粤,北达宛、洛,自古就有“南船北马”、“七省通衢”之说。襄樊历史悠久,文化源远流长,古老的汉水流域,自远古的旧石器时代以来就有人类栖息繁衍,是我国南北文化交流,融合的中心地区。襄樊市1987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市域内现已查明各时期的文化遗址200多处,有些文物古迹堪称世界之最。1990年至1992年在枣阳市雕龙碑发掘一处新石器时代原始氏族公社聚落遗址,距今约6000年,内涵丰富,独具特色,属一种新的文化类型,秦汉以后又是三国文化的中心区域和历朝历代的重镇。襄樊市境内历代战争频繁,人文荟萃。著名的战例就有白起水灌鄢城之战、关羽水淹七军之战、朱序抗拒苻丕之战、岳飞收复襄阳之战、李自成进占襄阳之战、张自忠枣阳抗日会战以及解放战争中的襄樊战役等。其间英才名士也如繁星。这里是伍子胥、宋玉、刘秀、庞统、杜甫、孟浩然、皮日休的桑梓之地,又是诸葛亮、王粲、米芾的第二故乡。全区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年均气温15-16度,年降水量1000毫米左右,具有我国南北过渡型的气候特征。